社保滯納金怎么算?社保滯納金如何收取?
一、滯納金的計算規(guī)則
自2011年7月1日起,對用人單位新發(fā)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,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,根據(jù)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。
由于我市采用當月申報,次月收款的征繳模式,因此,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。例如: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,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,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,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,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,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。
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費,仍按照“關于印發(fā)《關于貫徹實施<北京市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規(guī)定>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》的通知”(京勞社養(yǎng)發(fā)[2007]21號)第六條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二、用人單位申報補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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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,可直接到社保經(jīng)(代)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。社保系統(tǒng)打印出《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補繳表》一式三份,滯納金通過系統(tǒng)按照計算規(guī)則自動計算,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并收繳。
2.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時須從最早欠繳月依次補繳。
3.自2011年7月起,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,應于每月27日(每年2月份為25日)前進行月報補繳。超過上述日期進行上月月報補繳的,則生成用人單位當月月報,但不發(fā)送財務進行銀行托收。
計算方法:各險種繳納總數(shù)*滯納天數(shù)*萬分之五,天數(shù)是從次次月的第二天開始計算,4月份補繳1.2.3月份的社保,1月份的滯納金天數(shù)從3月2日開始算起,2月份的滯納金天數(shù)從4月2日算起,3月份則沒有滯納金